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民卫士
English | 繁體版 | 无障碍 | 用户空间
智能问答
为进一步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备案管理作业,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结合我关实际,现对我关区受理公式定价备案部门予以明确:
首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申报地海关,为受理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申请、备案变更、备案作废等业务的操作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0755-84398023、84398051)
海关电邮
政务地图
微博
微信
全国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