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东莞市兴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PIERRE CARDIN”“Samsonite及图”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莲关知罚字〔2025〕0003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东莞市兴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441900MAD4FKQJ13 | |
4 | 法定代表人 | 伍民辉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莲塘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2月20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5年1月3日,当事人委托粤ZAM39港车,持5100711020650号出境载货清单,以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经莲塘口岸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目的地马来西亚。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中有以下货物: 1、标有“PIERRE CARDIN”标识的20寸拉杆箱24个、24寸拉杆箱24个、28寸拉杆箱24个; 2、标有“Samsonite及图”标识的背包70个。 (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广东法丹投资有限公司、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确权,认为上述货物已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IERRE CARDIN”(海关备案号:T2024-159569)、“Samsonite及图”(海关备案号:T2019-77526)商标专用权。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71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境载货清单、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 |
8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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