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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东莞市兴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PIERRE CARDIN”“Samsonite及图”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5-02-20 17:52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东莞市兴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PIERRE CARDIN”“Samsonite及图”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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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莲关知罚字〔20250003

2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东莞市兴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91441900MAD4FKQJ13

4

法定代表人

伍民辉

5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莲塘海关

6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220

7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513当事人委托ZAM39港车,持5100711020650号出境载货清单,以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经莲塘口岸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目的地马来西亚。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中有以下货物:

1标有PIERRE CARDIN标识的20寸拉杆箱24个、24寸拉杆箱24个、28寸拉杆箱24;

2标有Samsonite及图标识的背包70个。

(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广东法丹投资有限公司、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确权,认为上述货物已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IERRE CARDIN”(海关备案号:T2024-159569)、“Samsonite及图”(海关备案号:T2019-77526)商标专用权。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71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境载货清单、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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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9

处罚内容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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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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