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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对深圳市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6 16:43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对深圳市夏青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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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布关审检普决字〔20240001

2

行政处罚相对人

深圳市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91440300MA5FKDC867

4

法定代表人

夏婧

5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布吉海关

6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年12月24日

7

违法事实和理由

经布吉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进口的2台美容仪,货值人民币12.1506万元,涉及2票进口报关单(531420221140066012、531420221140070519)。经查,当事人存在以旧充新,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情况,2台美容仪属于旧机电产品,未发现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询问笔录、查问笔录、商品鉴定报告、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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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依照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500万元;当事人进口旧机电产品未实施卫生检验处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项裁量,依照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9

处罚内容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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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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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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