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布关审检普决字〔2024〕0001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深圳市夏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440300MA5FKDC867 | |
4 | 法定代表人 | 夏婧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布吉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12月24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经布吉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进口的2台美容仪,货值人民币12.1506万元,涉及2票进口报关单(531420221140066012、531420221140070519)。经查,当事人存在以旧充新,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情况,2台美容仪属于旧机电产品,未发现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询问笔录、查问笔录、商品鉴定报告、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 |
8 | 执法依据 | 依照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500万元;当事人进口旧机电产品未实施卫生检验处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项裁量,依照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11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