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东莞市东进报关报检服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pplelogo(图形)”“acer”等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莲关知罚字〔2024〕0020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东莞市东进报关报检服务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441900MA4UYJKC4A | |
4 | 法定代表人 | 江秀梅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莲塘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12月20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委托粤ZDT61港车,持5100711657202号出境载货清单,以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经莲塘口岸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目的地马来西亚。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中有以下货物:
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确权,认为上述货物已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pplelogo(图形)”(海关备案号:T2020-92860)、“Applelogo”(海关备案号:T2024-167223)、“adidas及图形”(海关备案号:T2017-58191)、“acer”(海关备案号:T2022-117214)商标专用权。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7144.8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境载货清单、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 |
8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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