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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0-11-26 09:40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字体:

  深圳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docx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完善深圳关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口岸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经深圳关区口岸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海关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协同应对,信息共享。

  1.5  重大动物疫情分类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二类(B类):境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三类(C类):出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2  疫情报告、确认与预警

  2.1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关报告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海关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海关单位;

  (2)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

  (3)进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经营的单位。

  2.3  责任报告人

  (1)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查验、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

  (2)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的兽医;

  (3)生产、加工、存放、经营进出境动物产品的人员。

  2.4  预警

  深圳海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根据分析结果和职责权限,深圳海关向有关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及隶属海关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附表2)或公告,公布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或公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原则

  3.1.1  分类响应

  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动物安全和人体健康时,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海关总署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海关总署或深圳海关根据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影响国际贸易的重大动物疫情,按照要求向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通报。

  3.1.2  分级启动

  深圳海关、事发地隶属海关分别负责启动本级关区范围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3.2  处置实施

  3.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2)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4)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海关监管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的,按照本预案有关措施处理。

  (5)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寄递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7)加强与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8)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相关动物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9)除了已采取集装箱装运等管理措施有效且消除了疫情传播风险的进境动物产品外,其他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10)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按指令封锁有关口岸。

  3.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3.2.3  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3.2.3.1  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海关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采集病料送深圳海关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诊断。

  3.2.3.2  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1)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海关总署或农业农村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2.3.3  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1)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对进境或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2)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3)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

  (4)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总署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海关总署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在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深圳海关第一时间报告地方政府和总署应急指挥部,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总署应急指挥部。

  3.2.3.4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的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2)根据预警通报,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3)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3.3  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海关总署、深圳海关、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农村部(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3.4  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

  4  附则

  4.1  术语定义

  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内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尼帕病、非洲马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共15种疫病。上述所列的疫病名录如有修订,按新公布的名录执行。新发生的重大疫病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动物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

  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贮存库和指定加工厂;出境动物饲养场或临时隔离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及原料动物的饲养场;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

  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

  4.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深圳海关负责编写和解释。

  4.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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