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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发布时间:2017-12-29 18:28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字体:
权责类型序号权责事项子项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备注
其他1收缴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
(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进出口侵权行为有犯罪嫌疑的,海关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制作收缴清单送达被收缴人,由办案人员、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收缴清单应当载明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重量等。
(二)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案件,海关在制发收缴清单之前,制发收缴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当事人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予以收缴并将收缴清单公告送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私分、挪用、调换、损毁、丢失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被封存、扣留、收缴、没收财物。
2.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2配备和使用武器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第七项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1.《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一、相关要求
(一)武器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一律公用。
(二)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或者持枪通行证。
(三)可以开枪射击的情形:
1.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
2.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3.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使用警械的情形:
1.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2.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3.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4.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武器或者警械的。
2.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对超期未报关货物、误卸或溢卸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提取变卖,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二)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并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三)超期未报货物,扣除应缴税款。
(四)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声明放弃进口货物,余款直接上缴国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私分、挪用、调换、损毁、丢失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被封存、扣留、收缴、没收财物。
2.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4对声明放弃物品,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或无人认领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进境邮递物品的处理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提取变卖,属于需要检验、检疫的,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二)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并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三)超期未报物品,扣除应缴税款。
(四)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物品所有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境物品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境物品所有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声明放弃的物品,余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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