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民卫士

行政奖励

发布时间:2017-12-29 18:24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字体:
权责类型序号权责事项子项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备注
行政奖励1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行为的奖励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599号、645号、666号修改)
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按照贡献大小,根据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数额;对有特殊贡献的案件检举人,经海关总署批准,奖励金不受规定数额的限制。
2.海关发出奖励通知。
3.受奖的个人或单位六个月内到通知单位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的。
2.未按照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
3.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