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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

发布时间:2017-12-29 18:26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字体:
权责类型序号权责事项子项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备注
海关事务担保1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处分担保财产、权利的。
2.对不符合担保规定的,违法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3.对符合担保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
4.与海关事务担保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2.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2.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业务的担保【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行政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6.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适用总担保的规定(详见总署权责清单1.13项)。
7.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主管地直属海关可以批准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要求其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2.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2.4租赁货物进口的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2.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2.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2.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2.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 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规定收取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余料结转、单耗核定前办理有关手续、内销集中纳税等担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或者与区外之间进出海关监管货物的担保,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担保,加工贸易联网企业出现规定情形的担保等。
(二)担保程序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2.9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税款担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得低于移作他用的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2.10两地牌车、珠澳跨境工业区单牌车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三)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赁货物进口的;
(五)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担保义务相当,但不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3纳税担保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制发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
2.接受纳税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3.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当,但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纳税义务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5.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6.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4涉案担保4.1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解除扣留、封存的担保【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七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审核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
2.海关同意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但不得超过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3.制发收取担保凭单;
4.收取担保以后,可以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
5.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担保分别作出转罚没款入库、转补税、解除、上缴等处理。
6.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
 
4.2违法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不便扣留的替代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七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
第三十九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审核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
2.海关同意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与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值的担保。
3.制发收取担保凭单。
4.收取担保以后,可以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
5.海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担保分别作出转罚没款入库、转补税、解除、上缴等处理。
6.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
4.3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出境的担保【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审核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海关同意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3.制发收取担保凭单。
4.收取担保以后,可以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
5.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担保分别作出转罚没款入库、转补税、解除、上缴等处理。
 
5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相关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九条 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或者补贴金额。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6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担保6.1扣留侵权货物的担保【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第九条 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第572号修改)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依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的担保
1.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海关应当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3.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仓储、保管及处置等有关费用的,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4.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解除担保。
(二)依职权扣留侵权货物的担保
1.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博览会标志权利人除外)提供担保。
2.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并提供担保。
3.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担保: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仓储、保管及处置等有关费用的,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5.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且不能认定侵权的,解除担保。
6.海关没收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解除担保。
 
6.2收发货人反向担保【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第572号修改)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金应当与货物等值。
3.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退还担保金。
4.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7船舶吨税的担保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10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接受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当事人提交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等,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应当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船舶吨税担保期限。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4.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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