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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

发布时间:2017-12-29 18:23 文章来源:深圳海关 【字体:
权责类型序号权责事项子项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备注
海关统计1进行海关统计调查1.1收集、审核原始报关资料【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 海关统计资料包括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前款所称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海关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根据需要以原始报关资料为基础,采集相关统计信息,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二)海关统计部门对统计原始资料中的申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核实有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及时据实作出答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

2.违反规定录入、修改、复制、传播、删除或者向他人提供海关数据。

3.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1.2查询、核实统计原始资料中的申报内容 
1.3收集、整理相关统计信息 
2提供海关统计服务2.1定期公布统计信息【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
(二)直属海关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提供综合统计资料。
(三)协助当事人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
 
2.2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2.3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查询服务 
3实施海关统计监督3.1依法处理和责令改正应当申报的统计项目【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三)依法应当申报的统计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依法予以处理外,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海关通过统计监督发现的企业进出口申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对于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2利用海关统计数据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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