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深圳海关编制了《深圳海关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海关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及范围: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深圳海关通过门户网站(http://shenzhen.customs.gov.cn/)、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深圳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海关政府信息。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海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期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 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申请机构。
1.深圳海关本级机关的受理机构,是深圳海关办公室政务信息化管理科。
2.各隶属海关的受理机构,是各隶属海关办公室;
(四)提出申请和受理渠道。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可至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也可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复制,请点击以下链接下载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受理渠道。
申请人可以向深圳海关或深圳海关各隶属海关申请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清单如下:
深圳海关本级机关
http://shenzhen.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zfxxgk15/ysqgk96/qgjgsqtj/index.html
各隶属海关
http://shenzhen.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zfxxgk15/ysqgk96/glshgsqtj/index.html
3.申请方法与注意事项。
若您选择当面申请,您可以直接到上述链接中注明的各受理机构地址申请。
若您选择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下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填妥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相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邮件标题中请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及时联系受理机构确认收到时间。
若您选择通过信函申请。请下载并打印《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妥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相关受理机构的邮寄地址,并且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常见申请类型指引。
如果您申请公开海关统计信息,请您点此链接“深圳海关向社会公众提供海关统计服务对外办事指南”办理;
如果您申请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信息,请您点此链接,联系对应隶属海关办理。
如果您需要咨询业务问题,请您点此链接留言咨询。
(五)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渠道。
若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有疑问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
1.当面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6号,科技信息楼19楼西侧政务信息化管理科。
2.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755-84398172。
3.电子邮件咨询。请寄到szzwgksq2@customs.gov.cn
以上咨询渠道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的处理。
深圳海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深圳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深圳海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深圳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总署办公厅或深圳海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深圳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投诉电话电话:0755-84398905。(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0755-1236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深圳海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