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业务咨询”栏目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第三章第十八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以及随附的单证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文件请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海关法规栏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进行了解,可通过关键字检索。如符合文件要求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在单一窗口提交修撤申请即可。具体可向接受申报的海关咨询(深圳邮局海关咨询电话:0755-26756110)。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海关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