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业务咨询”栏目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经电话核实具体情况,已通过电话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十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如遇通关问题,可就具体问题联系主管地海关进一步核实。网站留言答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