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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项目减免税确认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05 10:15 文章来源:大连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一、事项名称

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项目减免税确认

二、事项依据(用户可点击下方文件链接进行浏览)

  《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申请(办理)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单位(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

四、提交材料

  1.《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办理表》(纸质材料一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材料一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之一(应注明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纸质材料一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项目备案证明或者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可研批复文件之一(纸质材料一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进口设备清单(纸质材料一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所需单证;

  2.海关三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项目单位;

  3.对于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正确的,主管直属海关通知项目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六、办理时限

  1.经审核材料不齐全有效或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正;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确认并告知项目单位。

  2.直属海关对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疑问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函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个结果函告海关总署。

  3.限上鼓励类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单位应于有关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一是项目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项目的;二是项目备案机关纠正已备案项目的;三是项目审批机关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4.限上鼓励类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单位应于有关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重新办理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确认手续:一是项目核准机关变更已核准项目或者不同意项目延期开工申请的;二是项目备案机关变更已备案项目,或者告知项目单位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或者审批手续的;三是项目审批机关变更已批准项目的。

七、受理部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受理时间

  受理部门:大连海关关税处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60号715

  联系电话:0411-87950752、0411-87952041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表格下载

  1.《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使用产业政策条目办理表》;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十、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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